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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中医药条例》将于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来源: 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2020-01-14

1月9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五次会议,经过三审的《陕西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得通过,将于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分为八章六十二条,对中医药保护与发展、教育与科研、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以及保障措施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在中医药服务方面,《条例》提出,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和中医病床;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设置中医馆等中医综合服务区,配备中医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障措施,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中医药设备配置和中医药人员配备,增强中医药服务的能力;支持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或者参与各类医疗联合体建设,通过临床带教、业务指导、科研和项目协作等多种方式,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同时,《条例》还对中医诊所备案、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考核提出了明确要求,支持中医医疗机构设置中医(专长)医师岗位、具有资质的中医医师按规定多点执业。

在中药保护与发展方面,《条例》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药资源保护利用,推进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促进中药工业转型升级,构建现代中药材流通体系,推动中药质量提升和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围绕本省道地中药材、特色药材和优势药品,打造中药“秦药”品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规范化、规模化建设,推广中药材种植养殖技术,培育经营主体、推动农企联结、引导股份合作,提升中药材种植养殖产业化水平。为保证中药材质量,《条例》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规范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等的使用管理;禁止在中药材种植养殖中使用剧毒、高毒及高残留农药或者超过标准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为推动医疗机构院内制剂发展,《条例》规定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或者协议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在中医药教育与科研方面,为缓解基层中医药人才短缺现状,《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中医药人才政策,鼓励高等、中等中医药院(校)毕业生到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在岗位设置、工资待遇、职称晋升、进修培养等方面给予优待优先;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师承教育,建立覆盖省、市、县、乡、村的中医药师承教育培养体系,实现师承教育常态化和制度化。《条例》还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中医药科研创新发展,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和企业等协同创新,完善中医药产学研一体化创新模式,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在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方面,《条例》要求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省中医药古籍文献、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的整理、研究和利用,推进“长安医学”研究发展和学术传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不得以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为由,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药药品广告。支持本省中医药机构、院校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其他地区国家相关机构开展中医药合作交流,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

在保障措施方面,《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中医药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相关部门履行中医药管理职责,保障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在卫生健康投入中统筹安排中医药发展资金;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并实行动态调整;应当将具备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稿件来源: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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